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赤峰市红山区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挂靠该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刘女士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并共同赔偿刘女士损失7万元。 据了解,2003年5月,刘女士与宝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约定刘女士在宝峰公司开发的长虹小区定购楼房一套,面积为104.15平方米,基础价为每平方米980元,预交购房款7万元,宝峰公司于2004年1月末交房。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收据中加盖了宝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被告李某的个人名章,李某将该款存在其个人账户内,后两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06年6月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由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且支付期间利息,并赔偿损失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宝峰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商品房预售协议,被告宝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属欺诈行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购房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按照原告已付款的一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使用被告宝峰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实际出资人,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应与宝峰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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